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4民初11150号
原告:遵义天兰地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播州区影山湖街道龙泉社区白果湾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32202374XP。
法定代表人:黄朝华,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贝,贵州崇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现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盛,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遵义天兰地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遵义天兰地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申请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遵义天兰地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天兰地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9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天兰地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杨学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罗 银
书 记 员 宋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