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河市多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申请人某某与被执行人沙河市多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追加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灵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224执3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高昌镇贾庄村人。
被执行人:沙河市多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桥西办事处兴固村村南。法定代表人,李宝全,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与沙河市多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金钱给付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沙河市多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到期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沙河市多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宝全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查明沙河市多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是李宝全自然人独资开办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李宝全为本案被执行人。
李宝全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386812.9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生效。
审判长  曾爱民
审判员  何云霞
审判员  刘先进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邱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