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河市多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某某与沙河市多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523民初5329号
原告:***,男,1989年06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告:沙河市多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桥西办事处兴固村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2MA08JTW35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兼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沙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沙河市多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许 琦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真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