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县公路工程建筑公司

荔浦市青山镇东辉建材店、容县公路工程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桂0331执7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荔浦市青山镇东辉建材店,住所地广西荔浦市青山镇永华村庆阳屯。
经营者:盘冬春,店长。
被执行人容县公路工程建筑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容县容州镇城西路68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5年10月3日出生,瑶族,住广西荔浦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荔浦市青山镇东辉建材店与被执行人容县公路工程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容县公路工程建筑公司在桂林银行00×××1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0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容县公路工程建筑公司在桂林银行00×××1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韦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