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县公路工程建筑公司

荔浦市青山镇东辉建材店、容县公路工程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桂0331执745号
申请执行人荔浦市青山镇东辉建材店,住所地广西荔浦市青山镇永华村庆阳屯。
经营者:盘冬春,店长。
被执行人容县公路工程建筑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容县容州镇城西路68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5年10月3日出生,瑶族,住广西荔浦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荔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桂0331民初155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完全履行。
现查明,被执行人容县公路工程建筑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容县公路工程建筑公司在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账号为00×××10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整。账户余额不足的,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移、扣划、支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