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信通鼎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信通鼎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阜康市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302财保756号

申请人:新疆信通鼎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乌伊东路199号和谐时代广场A座丝路科创中心1122室。

法定代表人:阮志刚,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阜康市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南华路碧琳城3幢。

法定代表人:郝海卫,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新疆信通鼎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阜康市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808010812010104830419)存款25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新疆信通鼎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编号为654300118182020001186诉责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信通鼎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阜康市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808010812010104830419)存款25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新疆信通鼎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高 峰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郭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