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信通鼎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信通鼎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昌吉市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昌吉市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奇台古城分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新2325执1210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信通鼎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新疆昌吉市。
委托代理人:闫俊,系新疆金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昌吉市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柴太山,系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昌吉市三工路。
被执行人:昌吉市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奇台古城分公司
住所地:奇台县。
负责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新疆信通鼎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昌吉市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昌吉市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奇台古城分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奇台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0日作出的(2016)新2325民初26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履行期限届满。申请人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14812.75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314812.75元(不含逾期利息)。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2017)新2325执121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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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热合******
审判员***
审判员达建军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