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黔2323民初2649号
原告:云南广源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利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07194441550。
法定代表人:王元祖,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至聪,系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普安县青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普安县青山镇下街社区三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3230099007691。
负责人:刘金,系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梅,系贵州天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云南广源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源公司”)与被告普安县青山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代至聪、被告普安县青山镇人民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规划设计费50692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10月21日签订了青山镇采煤沉陷区搬迁安置房《规划设计合同》(该项目备案名为“青山镇夜郎古城特色风貌规划”)。合同约定设计规模约为40.91公顷,设计费单价为12000元/公顷,并约定若增加规划面积按此单价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明确约定甲方应按约支付设计费,每逾期一天,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原告于2017年2月21日在普安县人民政府进行了第一轮汇报,后因增加了18公顷的规划面积,双方又于2017年5月22日另行签订了青山镇采煤沉陷区搬迁安置房《补充设计协议》,两份合同总价为70.692万元。该补充协议明确提交全套设计成果时一次性支付全部款项。2017年6月16日由普安县冯局长主持在普安县规划局进行该项目的第二轮审查,提出修改意见,原告进行了修改。2018年3月23日由黔西南州和普安县组成的联合专家组对《青山镇铜鼓夜郎城修建性详细规划》审议,并出具了审议意见:专家组予以原则同意通过该项目技术审查的书面意见。2018年5月3日,州政府副州长、州城乡综合规划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某同志在兴义××会展中心一楼一会议室主持召开黔西南州城乡综合规划审查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暨绿色小镇、异地扶贫搬迁新市民居住区建设规划第七次项目审查会议,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兴吉代表州脱贫攻坚指挥部参加了兴义市、晴隆县、普安县21个易地扶贫搬迁新市民居住区和绿色小镇项目审查,会议审议通过了广源公司总用地面积为589106.88平方米《青山镇夜郎古城特色风貌规划》,至此原告已依约完成了所有设计任务。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仅支付了200000元的设计费,剩余506920元的设计费至今没有支付。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笔款项无果,为了维护的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普安县青山镇人民政府辩称,原告陈述的事实我们予以认可,但财政困难,目前无法支付,请法院依法裁判。
当事人围绕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证据,经庭审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结合当事人陈述及本院审核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10月2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青山镇采煤沉陷区搬迁安置房《规划设计合同》,双方对设计规模、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后因增加规划面积,双方又于2017年5月22日另行签订了青山镇采煤沉陷区搬迁安置房《补充设计协议》,两份合同的总价为70.692万元。合同签订后被告依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于2018年6月18日经黔西南州城乡综合规划审查委员会以州综规委纪(2018)3号会议纪要审议通过了广源公司总用地面积为589106.88平方米的《青山镇夜郎古城特色风貌规划》。另查明,广源公司具有城乡规划服务资质,普安县青山镇人民政府支付广源公司规划设计费200000元,剩余506920元的设计费未支付。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原、被告双方对合同的签订、价款的结算以及欠付设计费506920元的事实均无异议,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实际履行,本院对该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效力及所欠付设计费的事实予以认定,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规划设计费50692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四条,判决如下:
由被告普安县青山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云南广源设计有限公司规划设计费5069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34.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普安县青山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王 和 风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刘兰(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