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昆执字第715-1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广源设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昆明叁斗家私有限公司。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的(2015)昆民一初字第97号民事调解书,云南广源设计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556449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封,但该部分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于失信人名单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昆执字第71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财产具备执行条件,可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审判长张兆龙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