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民终2042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云南锐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五华区学府路**金鼎科技园内**平台******。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云南锐景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8)云0111民初96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云南锐景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虽未与云南仕耀科技有限公司就地域管辖问题做过约定,但上诉人与云南泰焱继燚经贸有限公司就地域管辖的约定依旧有效,应属于多个人民法院均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情形。上诉人曾向五华法院起诉,五华法院认为本案应由双方协议约定的人民法院管辖,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卖合同纠纷,双方未对合同履行地进行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应当以接收货币一方即上诉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被起诉人,因被起诉人的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一审法院辖区云南锐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协议管辖的问题,签署协议管辖的双方当事人为云南锐景科技有限公司、云南泰焱继燚经贸有限公司,故协议管辖不能拘束于未签署协议的云南仕耀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人认为本案应当适用协议管辖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潘玲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