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锐景科技有限公司

索县教育体育局与启迪国信科技有限公司、云南锐景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索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626民初379号

原告:索县教育体育局,住所地西藏自治区索县人民政府院内。

负责人:旺堆,系单位负责人。

被告:启迪国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航星科技园**楼南侧**。

法定代表人:候树立。

被告:云南锐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昆明市五华区学府路**金鼎科技园内**平台****

法定代表人:吴仕相。

原告索县教育体育局诉被告启迪国信科技有限公司、云南锐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索县教育体育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索县教育体育局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次仁曲珍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边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