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索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626民初379号
原告:索县教育体育局,住所地西藏自治区索县人民政府院内。
负责人:旺堆,系单位负责人。
被告:启迪国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航星科技园**楼南侧**。
法定代表人:候树立。
被告:云南锐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昆明市五华区学府路**金鼎科技园内**平台****
法定代表人:吴仕相。
原告索县教育体育局诉被告启迪国信科技有限公司、云南锐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索县教育体育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索县教育体育局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次仁曲珍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边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