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9民初1744号
原告:广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梁村大道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348597311E。
法定代表人:陈立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梦,广西锦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宏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河池都安瑶族自治县澄江镇红渡村古楼二队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8MA5KELW1X6。
法定代表人:韦绍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广西**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宏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广西**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在案件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24元(已按照简易程序审理规定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韦明姣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邱丽玲
书 记 员 黄小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