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228执485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宏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澄江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8MA5KELW1X6。
法定代表人:韦某旺。
被执行人***,男,1964年8月1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
被执行人黄某臻,男,1991年2月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
委托代理人:***,男,1964年8月1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系被执行人黄某臻之父。
被执行人韦某海,男,1987年4月2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广西宏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某臻、韦某海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桂1228民初8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后于2021年10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桂1228执485号。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于2021年12月23日达成以下和解协议:(一)据以执行的(2021)桂1228民初88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①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广西宏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80000元、利息40000元、律师代理费8500元,共计428500元;②被执行人按照诉请的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的四倍计付申请执行人逾期利息;③被执行人黄某臻、韦某海对被执行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截止2021年12月23日,据双方确定被执行人***、黄某臻、韦某海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及律师代理费共计428500元及逾期利息。(二)被执行人***自限于2022年1月20日前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广西宏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428500元。申请执行人收到以上款项后,自愿放弃本案其他的执行申请。(三)双方当事人一致要求解除被执行人韦某海开设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青山路支行6217××××8888_156_1的银行账号和开设在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南湖支行6230××××5713+1的银行账号的冻结,并同意终结(2021)桂1228民初8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四)本案执行费6328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院认为,执行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以确认。双方既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强制执行条件已消除,案件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桂1228执48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伽
审 判 员 石景仁
审 判 员 韦建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陆肖汝
书 记 员 韦承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