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11执保14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格瑞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经济开发区338线206公里处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587181962R。
法定代表人:李新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永明,山东明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鹏宇玻璃钢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前金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6283383D。
法定代表人:周桥,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山东格瑞水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本案作出的(2019)鲁0811财保83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江苏鹏宇玻璃钢压力容器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若申请续行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请执行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彦洁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方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