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21民初126号
原告:山东格瑞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经济开发区338线20.6公里处路南。
法定代表人:李新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国社,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日辉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西湖镇齐南路126号。
被告: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阳谷县西湖14号。
法定代表人:钟本建。
原告山东格瑞水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日辉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山东格瑞水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格瑞水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辛耀云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布淑燕
书 记 员 孙艳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