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黔2626执215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贵州坤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2MA6DM8M28G,地址贵州省铜仁市玉屏侗族自治县平溪镇中山路(原司法局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岑峰文农旅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贵州岑峰文旅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6MA6J23AQ08,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州岑巩县思旸镇岑峰村村委会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2月12日出生,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男,1967年5月5日出生,住贵州省岑巩县。
被执行人:姚宁,1971年12月23日出生,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岑巩县人民法院(2020)黔2626民初1339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贵州坤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岑峰文农旅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调解书内容:贵州岑峰文农旅开发有限公司尚欠贵州坤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保证金200000元、利息19324.8元、活动板房工程款94286元、律师费12000元,共计325610.8元;履行期限届满后,贵州岑峰文农旅开发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名下银行账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4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岑巩支行62146021800----2548账户内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锐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吴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