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626执215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贵州坤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2MA6DM8M28G,地址:贵州省铜仁市玉屏侗族自治县平溪镇中山路(原司法局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蔡兴发,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农旅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贵州***旅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6MA6J23AQ08,住址:贵州省黔东南州岑巩县思旸镇岑峰村村委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王洪,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洪,男,1976年2月12日出生,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张建法,男,1967年5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蔚氏县。
被执行人:**,1971年12月23日出生,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平溪镇。
本院在执行贵州坤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农旅开发有限公司、王洪、张建法、**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2626民初1339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本院于2021年9月3日以(2021)黔2626执215号之五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王洪所有的位于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平溪镇住宅房地产(所有权证号:玉房权证平溪字第S000--60号,建筑面积:124.61平方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王洪所有的位于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平溪镇住宅房地产(所有权证号:玉房权证平溪字第S000--60号,建筑面积:124.61平方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 锐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吴俊成
书 记 员 刘尧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