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626执21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贵州坤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2MA6DM8M28G,地址贵州省铜仁市玉屏侗族自治县平溪镇中山路(原司法局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蔡兴发,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农旅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贵州***旅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6MA6J23AQ08,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州岑巩县思旸镇岑峰村村委会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2月12日出生,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张建法,男,1967年5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蔚氏县。
被执行人:姚宁,1971年12月23日出生,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岑巩县人民法院(2020)黔2626民初1339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贵州坤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农旅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调解书内容:贵州***农旅开发有限公司尚欠贵州坤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保证金200000元、利息19324.8元、活动板房工程款94286元、律师费12000元,共计325610.8元;贵州***农旅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于2021年1月30日前支付贵州坤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0000元,于2021年4月30日前支付贵州坤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剩余的125610.8元。同时支付案件受理费3092元、财产保全费2170元。以上共计330872.8元;履行期限届满后,贵州***农旅开发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姚宁系贵州黔东水务有限公司职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六条、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4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按月扣划被执行人姚宁在贵州黔东水务有限公司工资人民币3000元用于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坤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 锐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吴俊成
书 记 员 吴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