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坤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坤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某某农旅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626执21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贵州坤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2MA6DM8M28G,地址贵州省铜仁市玉屏侗族自治县平溪镇中山路(原司法局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蔡兴发,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农旅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贵州***旅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6MA6J23AQ08,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州岑巩县思旸镇岑峰村村委会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2月12日出生,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张建法,男,1967年5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蔚氏县。
被执行人:姚宁,1971年12月23日出生,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岑巩县人民法院(2020)黔2626民初1339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贵州坤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农旅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调解书内容:贵州***农旅开发有限公司尚欠贵州坤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保证金200000元、利息19324.8元、活动板房工程款94286元、律师费12000元,共计325610.8元;贵州***农旅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于2021年1月30日前支付贵州坤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0000元,于2021年4月30日前支付贵州坤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剩余的125610.8元。同时支付案件受理费3092元、财产保全费2170元。以上共计330872.8元;履行期限届满后,贵州***农旅开发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姚宁系贵州黔东水务有限公司职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六条、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4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按月扣划被执行人姚宁在贵州黔东水务有限公司工资人民币3000元用于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坤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 锐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吴俊成
书 记 员  吴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