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626执215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贵州坤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2MA6DM8M28G,地址贵州省铜仁市玉屏侗族自治县平溪镇中山路(原司法局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蔡兴发,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农旅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贵州***旅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6MA6J23AQ08,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州岑巩县思旸镇岑峰村村委会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2月12日出生,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张建法,男,1967年5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蔚氏县。
被执行人:姚宁,1971年12月23日出生,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岑巩县人民法院(2020)黔2626民初1339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贵州坤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农旅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调解书内容:贵州***农旅开发有限公司尚欠贵州坤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保证金200000元、利息19324.8元、活动板房工程款94286元、律师费12000元,共计325610.8元;履行期限届满后,贵州***农旅开发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工程中,本院查明姚宁名下有房屋登记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4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姚宁与案外人吴新英名下位于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房屋一套(不动产权登记证明号:黔(2019)玉屏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_90号,建筑面积135.41㎡),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被执行人姚宁与案外人吴新英负责保管上述房产,查封期间可以使用被查封的房产,但不得对其作出转移、变卖、设定抵押等行为,由保管人过错造成的损失,由保管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粟 兵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吴俊成
书 记 员 吴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