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纳森空调有限公司

扬州锻压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纳森空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003民初95号
原告:扬州锻压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OEMERAKYAZICI,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扬州锻压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法务。
被告:河北纳森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扬州锻压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纳森空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原告扬州锻压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日因被告河北纳森空调有限公司已主动给付货款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锻压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锻压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3元,减半收取计466元,由原告扬州锻压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曹阳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