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纳森空调有限公司

河北纳森空调有限公司、廊坊开发区中石管道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全亮消防工程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82民初821号

申请人:河北纳森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枣强经济开发区(枣强县建设北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张中满。

被申请人:廊坊开发区中石管道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全亮消防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公共服务平台331号。

负责人:王全亮。

原告河北纳森空调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开发区中石管道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北纳森空调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廊坊开发区中石管道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全亮消防工程分公司名下的价值48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河北纳森空调有限公司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中心支公司责任限额48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廊坊开发区中石管道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全亮消防工程分公司名下价值480000元的财产(如账户存款不足查封价值等额财产补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玉龙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赵利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