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82民初812号
原告:河北纳森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枣强经济开发区(枣强县建设北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张中满。
被告:廊坊开发区中石管道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开发区梨园村。
法定代表人:王喜波。
原告河北纳森空调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开发区中石管道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河北纳森空调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纳森空调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96元,由原告河北纳森空调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 判 长 袁博鸿
人民陪审员 刘效辉
人民陪审员 冯光辉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利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