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502民初2359号
原告:***,女,196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营市东营兴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东营市华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石村镇辛桥商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1649603316。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力国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沂水县东环路以西(老年公寓斜对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706078176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东营市华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力国建安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2018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45元,减半收取287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