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华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广饶经济开发区广饶县乐安街道张庙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25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523执338号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华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石村辛桥商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广饶经济开发区广饶县乐安街道张庙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张庙村。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东营市华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广饶经济开发区广饶县乐安街道张庙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81977元,未执行标的额为81977元。经法院调查,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且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申请人同意对案件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饶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二初字第5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燕斌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