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784民初706号之一
原告:鹤山市厚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桃源镇建桃一路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325202962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元生态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攸县菜***芷陂村皮铺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3595466132W。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
原告鹤山市厚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元生态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鹤山市厚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鹤山市厚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诉讼,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鹤山市厚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5元,保全费为1387.12元,诉讼费合计为1552.12元。原告鹤山市厚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诉讼费3481.35元,其多预交的受理费1929.23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袁金淑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