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鸿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云南宇恒铁路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鸿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4民初104号
原告:***,男,1962年4月2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莹、杨子江,云南大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宇恒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北京路。
法定代表人:李金,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南鸿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左权路。
法定代表人:兰亮,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6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
原告***与被告云南宇恒铁路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湖南鸿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8.7万元及以该款项为基数自2020年1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暂算至2020年11月20日为24496元);以上暂共计:511496元;2.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被告一将“王家营西供电培训基地新建青工宿舍工程”发包给被告二进行施工,后被告二将其中室外绿化、道路、电力施工部分工程交由原告进行实际施工,工程价款为78.7万元。2020年1月9日,被告一召集包括原告在内的所有实际施工方及被告二就工程款支付事宜签订《王家营西供电培训基地新建青工宿舍工程费用支付协议书》,确定尚欠原告工程款78.7万元,于2020年1月20日前支付,被告三作为被告二的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自愿对上述78.7万元工程款承担共同付款责任。协议签订后,被告仅支付30万元,剩余48.7万元至今未支付。据了解,被告一作为案涉工程的发包人,尚有部分工程款未向被告二支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一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责任。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将上述三被告诉至法院,望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工程系昆明枢纽扩能改造生产生活配套设施王家营西供电培训基地新建青工宿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王家营西供电培训基地新建青工宿舍属于铁路附属设施应当由昆明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昆明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普 熙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钱雨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