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美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6民终9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7月23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鑫美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长安乡泸永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铜仁市碧江区盛汇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滑石乡芭蕉村小学门口。
经营者:*明涛,男,199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四川鑫美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铜仁市碧江区盛汇建筑材料租赁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9)黔0602民初40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交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亦未向法院提交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田芳
审判员***
审判员向前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