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港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海珠区文巍贸易行、南宁市港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423执恢33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海珠区**贸易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盈中路39号自编之二。

负责人:周文华。

被执行人:南宁市港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民主路8号聚宝苑。

法定代表人:李艺文。

被执行人:李艺文,男,195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湛江市人,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

被执行人:陈惠梅,女,196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湛江市人,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海珠区**贸易行与被执行人南宁市港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艺文、陈惠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湘0423民初5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2018年8月14日本院作出(2017)湘0423执19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立案予以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有银行、工商登记、股权、互联网银行等财产。查询银行及保险公司,未发现金融理财产品和收益类保险等信息。本院又多次发起网络查控,反馈内容与第一次查询没有变化。

经查,蔡被执行人陈惠梅名下有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房屋所有权证号:01393214)、4186号房(房屋所有权证号:01511254)、4187号房(房屋所有权证号:01394083)。本院对陈惠梅所有的不动产在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拍卖。2019年10月18日聚宝苑4栋4055号房以1296800元拍卖成交,聚宝苑4栋4186、4187号房以合计1652000元拍卖成交。

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方申请对聚宝苑4栋4055号房拍卖款参与分配,债权人广州市海珠区**贸易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邱小敏申请对聚宝苑4栋4186号房、4187号房房产的拍卖款参与分配。2020年4月8日,本院召开了债权人听证会,召集债权人进行协商,听取了各债权人对财产分配的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债权人的申请审查完毕,并作出执行财产分配方案。(2019)湘0423执恢33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内容如下:债权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受偿共计1244149.68元(含垫付的受理费等共31733.68元);债权人吴方受偿5963元(垫付的诉讼费);债权人广州市海珠区**贸易行受偿20000元(不含本院受理费、执行费)。(2019)湘0423执恢33号之一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内容如下: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受偿共计856071.61元(含垫付的受理费等共43622元);债权人邱小敏受偿500000元;债权人广州市海珠区**贸易行受偿261962.71元(不含本院受理费、执行费)。各债权人对财产分配方案无异议,本院已依法依程序对上述分配款和各债权人垫付的诉讼费保全费一并予以发放。

另查明,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海珠区**贸易行与被执行人南宁市港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艺文、陈惠梅双方协商同意,被执行人所有的桂A×××××号小型汽车以8万元作价抵债给申请执行人;2015年8月1日,被执行人偿还了20万元,2015年9月18日被执行人偿还了5万元。

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受偿611962.71元,未受偿2138037.29元(不含后期违约金等款项)。上述执行情况和信息,本院通过执行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除上述之外的其他财产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5月11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综上,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廖朝晖

审 判 员  廖志高

人民陪审员  刘秋芳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段聪

书记员熊锴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校对责任人:廖朝晖 打印责任人:熊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