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港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红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022民初37号

原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衡阳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蒙贵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华,该公司职员。

被告:广西红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63号宁汇新天地别墅区万景园10号。

法定代表人:黄绍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伟,广西东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南宁市港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兴宁区民主路8号。

法定代表人:袁六明,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吴田兴,1978年8月8日出生。

原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一建公司)与被告广西红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利公司)、第三人南宁市港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通公司)、吴田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作出(2019)桂1022民初669号民事判决。被告红利公司不服该判决,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4日作出(2019)桂10民终1504号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广西一建公司诉称,2012年1月10日,原、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开发建设的田东皇家国际广场项目工程发包给原告总承包施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500万元履约保证金转至发包人账户,对履约金的返还也作了约定。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分别于2012年10月17日、12月6日返还履约金300万元、200万元。2013年4月8日原告收到被告返还的200万元,但剩余300万元履约保证金至今未返还原告。为此,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履约保证金300万元及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重审时依法追加港通公司及吴田兴作为案件第三人参加诉讼,而港通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正由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燕平

人民陪审员  韦彩云

人民陪审员  黄青妮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唐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