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港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南宁市港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122执763号
申请执行人:南宁市生态环境局,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竹溪大道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01000075759584。
法定代表人:韦好鹏,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海莉,南宁市武鸣生态环境局干部。
被执行人:南宁市港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主路8号聚宝苑飞龙阁4186室、418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32194461F。
法定代表人:袁六明,该公司董事长。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与南宁市港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2019)桂0102民初55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南宁市港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南宁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开具已支付工程款140万元的发票、撤出武鸣区环境污染防治中心监测设备用房项目工程施工场地,负担案件受理费1162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南宁市港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工商、车辆、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南宁市港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支付税费以便开具140万元的发票,或支付排除妨碍费用,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已进入破产程序,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支付有关费用,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可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本案执行条件具备,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成果
审判员  黄明才
审判员  陆子贤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莫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