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港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宁市港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102执111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

被执行人港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徐体著,该公司经理。

破产管理人: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男,1972年8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被执行人***,女,198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

**与***、***、南宁市港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1民终16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

为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本院分别通过点对点和总对总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工商登记、银行存款、税务、证券账户、互联网银行登记、不动产等信息。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账户,本院已冻结,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他院已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二、本院分别向南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南宁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本院到被执行人地址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线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申请人对本案的调查结果予以认可。此外,本院还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告知其本案的执行风险。在本院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的期限内,申请人无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现本案已实现的债权为0元,未实现的债权3905757元及利息。

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陆 玕

审判员 凌伟东

审判员 钟 翔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覃凯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