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0102执998-1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桂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南宁市五一中路16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宁市港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南宁市民主路8号聚宝苑飞龙阁4186、418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广西南宁桂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南宁市港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102民初16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照通知书的要求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到房产、车管、银行等部门进行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并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桂0102民初16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