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玖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玖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504民初183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玖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3U25M1H,住所四川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云台路一段68号(西南商贸城16区)二层D205-TX。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1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2月11日出生,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申请人:林波,男,汉族,1986年12月10日出生,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与四川玖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波提供劳务损害责任纠纷(参照工伤保险待遇)一案,申请人韩国忠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四川玖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波价值400000元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作出(2020)川0504民初18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玖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波价值400000元的财产。在保全过程中,冻结了四川玖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泸州莲花池分理处22×××16账户,已冻结86265.85元;冻结了四川玖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支行24×××23账户,已冻结15830.54元,冻结了四川玖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泸州高新支行51×××30账户,已冻结10389.71元,冻结了四川玖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泸州自贸试验区支行51×××22账户,已冻结6135.15元。四川玖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泸州自贸试验区支行51×××22账户于2020年6月进账403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玖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请求在冻结中国建设银行泸州自贸试验区支行51×××22账户的情况下,申请解除对四川玖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泸州莲花池分理处22×××16账户、中国农业银行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支行24×××23账户、中国建设银行泸州高新支行51×××30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四川玖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泸州自贸试验区支行51×××22账户已冻结40万元,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其名下其余账户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0)川0504民初1833号民事裁定书对四川玖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泸州莲花池分理处22×××16账户、中国农业银行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支行24×××23账户、中国建设银行泸州高新支行51×××30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