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玖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玖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饶友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502民初1457号

原告:**,男,1973年9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泸州市江阳区北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玖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云台路一段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3U25M1H。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饶友波,男,1991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玖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饶友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121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