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玖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玖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饶友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502民初1459号

原告:***,男,生于1970年4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告:四川玖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蓝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饶友波,男,生于1991年2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玖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饶友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和被告四川玖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