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玖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玖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504执保585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1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申请人:四川玖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云台路一段68号(西南商贸城16区)二层D205-T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3U25M1H。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2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申请人:林波,男,汉族,1986年12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玖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波提供劳务损害责任纠纷(参照工伤保险待遇)一案,申请人韩国忠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四川玖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波价值400000元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为该财产保全提供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玖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波价值4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