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502民初1458号
原告:***,男,1965年6月1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告:四川玖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云台路一段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3U25M1H。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饶友波,男,1991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玖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饶友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19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