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玖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玖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中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602执84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玖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云台路一段68号(西南商贸城16区)二层D205-T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3U25M1H。
法定代表人:贺大银。
被执行人:四川中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国开区西山北路288号近水楼台2栋3单元1层106号。
法定代表人:郑鹏。
申请执行人四川玖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中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川1602民初40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四川中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四川玖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756895.5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9969元。因被执行人四川中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玖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四川中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四川中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报告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四川中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
1.于2022年3月9日对被执行人四川中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网络资金采取了冻结措施,冻结期限为一年,届满日期为2023年3月9日。经查控,被执行人四川中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无存款,且有多次冻结,本案为轮候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0元。
2.经查询,被执行人四川中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开户信息、无保险购买信息、无公积金登记信息。
以上查封、冻结,如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
三、因另案申请人广安市广安区富发五金机电经营部、徐克勤及代世龙分别于2021年6月5日向出具书面申请,申请将被执行人四川中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到遂宁调查,发现该公司成立于2006年4月19日,公司注册资本4000万元,企业类型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系企业法人,企业地址遂宁市国开区西山北路288号近水楼台2栋3单元1层106号,股东两人,分别为郑华利(认缴出资1530万元)、郑鹏(认缴出资2470万元),该公司从2019年起就已停止经营,无纳税记录,处于停业状态,其经营场所已无人上班,其法定代表人郑鹏在成都务工。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做出(2021)川1602执320号、321号《执行决定书》,决定将案件移送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查。
四、本院已于2022年3月14日委托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四川中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为进行传统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五、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四川中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就执行情况和本案拟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费用全部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川1602执84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陶筠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周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