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玖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玖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拓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22执异101号
申请人(原案申请执行人):四川玖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云台路一段**(西南商贸城**)**D205-T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3U25M1H。
法定代表人:贺大银。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万兴,男,生于1959年2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该公司员工。
原案被执行人:河南拓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江分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合江县凤鸣镇金凤街**,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MA67XAFU29。
负责人:范方辉。
被申请人:河南拓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中华路北段东.创业路北华尔街**楼****29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0YP6W8R。
法定代表人:王松琴。
本院在执行四川玖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拓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江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四川玖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书,申请追加被申请人河南拓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四川玖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玖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四川玖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审判长  刘雪松
审判员  余鑫海
审判员  罗 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晓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