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玖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玖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民初809号

原告:***,女,汉族,1973年12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梅,四川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3年3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告:四川玖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3U25M1H,住所地川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云台路一段68号(西南商贸城16区)二层D205-TX。

法定代表人:贺大银

被告:泸州市叙兴建筑工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4MA62X4027E,住所地叙永县叙永镇永宁新城富丽家园1号楼AB座(泸州商业银行叙永支行2楼)。

法定代表人:钱焱

原告***与被告***、四川玖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市叙兴建筑工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梅告知本院,被告已经将赔偿款支付给原告,原告明确表示不再预缴本案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 鸣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