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旭意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意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25民初9137号

原告:***,男,196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宇艇,浙江宇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超群,浙江宇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慈湖人家366号1038室。

法定代表人:林鹏,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前述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良种,象山县民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前述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燕君,象山县民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钰烯腐蚀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新桥镇东溪。

法定代表人:欧曙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原告***与被告***意建设有限公司、***、浙江钰烯腐蚀控制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0年4月8日,原告***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同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 波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代书记员  胡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