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601执938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浙江诚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凯里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凯里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凯里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杨船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傅恩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