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诚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诚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凯里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2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601执93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浙江诚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凯里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凯里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凯里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668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杨船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傅恩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