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226执2410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诚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明州西路609号6幢1号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MA284KYX0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杭州杭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联胜路9号2幢2层2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MA27WB5X3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浙江诚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杭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浙0226民初5369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杭州杭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诚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1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191500元及利息、执行费2772.5元、诉讼费41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23年1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权利义务告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材料,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
2.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保险、证券、车辆、缴纳税款、证券等情况。
3.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二次,并对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因金额较少,不宜扣划。
4.依法传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按时来院申报财产。
5.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本院依法核实,但**无财产可供执行。
6.已委托公司注册地法院现场调查,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7.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失信、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诚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诚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浙0226执241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