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蓝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蓝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381民初1277号之一
原告:***,男,1968年9月2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告:四川蓝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白米镇政府路60号附43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MA629P8F05。
法定代表人:任春羽。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2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6年5月2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
原告***与被告四川蓝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36.00元、保全费620.00,由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程元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