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蓝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四川蓝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广西鸿生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381民初572号之一
原告:四川蓝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白米镇政府路60号附43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MA629P8F05。
法定代表人:兰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东梅,公司员工。
被告:广西鸿生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区高新四路9号楼4楼40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348549184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四川蓝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鸿生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四川蓝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蓝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依法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且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满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免交案件受理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蓝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419.00元退还原告四川蓝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四川蓝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