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蓝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合江县锦祥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蓝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2民初4199号之一
原告:合江县锦祥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江县榕山镇天华路8号临江丽景小区13栋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337828401A。
法定代表人:周德荣,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江全,四川万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蓝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江县白米镇政府路60号附42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MA629P8F05。
法定代表人:任春羽。
原告合江县锦祥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蓝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经法院调解,原告合江县锦祥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以该案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江县锦祥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5元,减半收取计2753元,保全费1970元,由原告合江县锦祥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冰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田 华
书 记 员 张倬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