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03执异87号
异议人(案外人):四川南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海潮镇海潮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MA63NGKFXK。
法定代表人:文克瑶。
申请执行人:泸州市纳溪区大渡口镇银地村第七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唐义容,该村民小组组长。
被执行人:泸州纳溪丰桢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大渡口镇民主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3MA6221DKXR。
法定代表人:丁昊,董事长。
在本院执行泸州市纳溪区大渡口镇银地村第七村民小组与泸州纳溪丰桢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四川南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2021)川0503执1481号执行裁定书作出的扣留、提取其在泸州市纳溪区大渡口镇人民政府的收益18258元及(2021)川0503执148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作出的扣留、提取其在泸州市纳溪区农业农村局的收益18258元主张权利,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异议人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四川南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 刘宗祥
审判员 周定洪
审判员 胡 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昭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