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105民初13842号
原告广州市中海达测绘仪器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被告河南卓惠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中海达测绘仪器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诉被告河南卓惠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