梨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322执1057号
申请人:梨树县***道路货物运输户。
经营者:***。
被执行人:梨树县元通公路养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洪涛,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120623.00元。经审査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应对本案予以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能按照协议履行,申请人可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本院(2021)吉0322民初4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和解协议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履行期满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董兴楠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郭政克